民初案件审结以短信发送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、便捷通知以及减少成本。
1、提高效率:通过短信通知,法院可以迅速将案件审结的信息传达给当事人,避免了传统邮寄方式可能产生的延迟。

2、便捷通知:短信通知不受地域限制,无论当事人身处何地,都能实时接收通知。
3、减少成本:相比于电话通知或者邮寄通知书,短信通知的成本更低,有助于法院节约资源。
虽然短信通知具有诸多优势,但为了确保通知的正式性和避免纠纷,法院在采用短信通知时通常会结合其他通知方式,对于重要法律文书,如起诉状副本、证据材料、开庭传票等,法院仍可能通过邮寄、公告等法定方式送达,对于部分案件,法院也可能会结合电话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,以确保当事人及时收到通知。

民初案件审结以短信发送是法院为提高效率、便捷通知和减少成本而采取的一种做法,但具体通知方式仍需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,如果您收到相关短信,请务必及时关注并按照指示行动,如果您对通知内容有任何疑问,建议联系法院进行确认。








